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