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