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二条有效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费按照约定承担;已交付业主的物业未达到该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