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