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委员会成员培训,提升其履职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模范履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