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