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有效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二)全体业主共同交纳;(三)业主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市(州)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