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换届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