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补、公示,并向业主大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增补、公示、报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