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二)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自荐和小区党组织的建议等,在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业主中进行推荐。社区(村)党组织引导业主中的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