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五人至十五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