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报告应当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备案情况;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包括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配置证明;

(六)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