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