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绿化带、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干净,及时清除街道绿化树池内的枯枝败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彻底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