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