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与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