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掌握养老服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

(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