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