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简化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