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设施。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简化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