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配备与本行政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将宗教事务管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将宗教事务纳入网格化管理,做好本辖区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现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或者其他违法宗教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