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