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