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有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