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