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