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