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