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