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