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