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