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制度。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