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