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