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年度考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