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