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减少和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原则,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

排污单位应当削减和控制依法分解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