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