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油罐车、气罐车应当

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