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工业污染:

(一)合理确定产业布局,落实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排放、高污染项目;

(二)对列入高污染行业退出目录的项目有计划地调整退出,支持高污染项目实施技术改造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

(三)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四)合理布局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产业和规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园区环境容量的承载能力,引导企业项目有序进入和退出园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