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