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行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