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居民住宅区消防供水符合消防要求。
供电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电设施、电气线路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依法对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排查;指导用户安全用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供气单位应当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定期对居民住宅区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除,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