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