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并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报警、灭火和疏散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管理。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