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居民住宅区中性质重要、功能复杂、规模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高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