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