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预防第七条有效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矛盾、风险突出的领域或者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及时预防化解纠纷。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