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明确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为本单位预防化解纠纷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