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可以终止纠纷化解工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工作秩序,威胁、侮辱、殴打纠纷化解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

(二)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存在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