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纠纷化解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受理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遵循和解、调解优先的原则及时处理。依法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其效力。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