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预防与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二章 纠纷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工作,发挥其协调利益、排忧解难、预防纠纷的作用。推进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范、团体章程等建设,发挥其在协调利益、引导行为、预防化解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