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提倡建立风险互助保障机制,增强营运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