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营运。超出经营区域营运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且不得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