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滨海湿地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